中共中央关于1935年陕北(包括陕甘边及陕北)“肃反”问题重新审查的决定

(党内秘密文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6-06-21 10:24  阅读量:    字体【

中央根据10月(1942年)陕甘宁党的高干会议对于陕北历史问题的检讨与结论,认为1935年9、10月间×××(朱理治)、×××(郭洪涛)等同志所主持的“肃反”将陕北苏区和红军创造者刘志丹、××(高岗)、张秀山、杨森等同志逮捕,并杀害了200以上的党政军干部,这种将党的最好干部诬认为反革命分子,加以逮捕和杀害,不仅完全是错误,而且是革命的罪恶。

从陕北历史问题检讨中,可以看出在这一错误肃反开始之前,陕北党内曾发生了两条政治路线的斗争,一方面是以刘志丹、××(高岗)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在这一路线之下,创造和发展了陕北的苏区和红军,另一方面是以×××(朱理治)、×××(郭洪涛)为代表的左倾机会主义的路线——这也是遵义会议前一个时期内在党内曾占统治地位的路线——这种路线几乎使陕北的苏区和红军全部塌台。由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发展的结果,由于×××(朱理治)、×××(郭洪涛)两同志个人主义、高度领袖欲和政治野心家的恶劣品质,以及他们打击刘、×(高)抬高自己预定的企图,就把党的原则斗争发展成为党外对敌斗争性质,他们企图用这种方法来压倒刘志丹、××(高岗)等同志所执行的正确路线,并满足自己篡夺整个陕北党政军领导地位的目的,这样,就造成了当时杀害和逮捕执行正确路线的领导干部,造成了极大的恶果。“假若不是中央到达陕北制止这一错误肃反,且断定这些被诬陷的同志并非反革命,则陕北的苏区与红军有全部丧失的危险”。

×××(朱理治)同志是当时陕北党的最高负责者(代表团书记和陕甘晋省委书记),他在1935年未来陕北前即抱着陕甘党内存在右倾机会主义的成见,来到陕北后便以钦差大臣的架子,不与刘志丹、××(高岗)等同志作任何谈话,不作具体情况的调查研究,只是片面听信×××(郭洪涛)同志关于苏区红军党和群众工作及干部等方面的情况报告(×(郭)是1933年底到达陕北,曾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打击过陕北特委重要负责同志马明方等,1934年7月在阎家洼子会议上又打击过刘志丹、××(高岗),企图夺取红军及陕甘党的领导地位,但这种企图受到抵抗而未能成功),而×××(郭洪涛)同志所供给的报告材料基本上又是挑拨离间造谣中伤的性质,这样就造成了他们对陕甘边及廿六军的主要干部是右倾取消主义者和右派反革命的包庇者(其实刘、×(高)曾对右派作过斗争的)的共同认识。在党的刊物上和会议上有意识的[地]打击刘×(高)张等主要干部,而且在西北工作委员会执委扩大会议的决议中公开指出。“这种右倾取消主义者,他们企图阻止党的正确路线的执行,这种右倾机会主义者,在事实上他们表现要取消阶级利益,他们是阶级的仇敌……动员全党同志一致的揭发这些右倾取消主义与机会主义的欺骗叛卖作用,只有坚决的斗争与驱逐右倾取消主义与机会主义的分子……”。

这样在思想上政治上作了“肃反”的准备,而红廿五军的到达陕北;其领导者又带有过去鄂豫皖张国焘时代错误肃反路线的影响,以及在陕南错误的处理张汉民问题的成见,因此他们的到达,对×××(朱理治)、×××(郭洪涛)实行错误肃反起了有力的支持作用,于是就促成了这一错误肃反的大暴发。张国焘时代鄂豫皖保卫局任过审讯科长的×××(戴季英)同志,被任为当时的保卫局长,他在这一错误肃反中起了积极赞助作用。×××(聂洪钧)同志当时任陕北军委会主席,他在前方主持这一肃反,部队中廿六军的干部被逮捕杀害者特别多。

当这一错误肃反开始进行时,正值中央率领中央红军由甘肃南向陕北进发,后来×××(朱理治)、×××(郭洪涛)同志(×(郭)是当时陕甘晋省委副书记),明知中央的红军到达陕北的地境,然而他们既拒绝了前方同志(当时刘、×(高)都在前方)迎接中央和中央红军的提议,又不等待中央和中央红军到来或派人去与中央接洽之后来妥善处理这一重大问题,仍然逮捕了刘志丹、××(高岗)等重要千部,这都是不可允许的错误和罪恶。

×××(朱理治)、×××(郭洪涛)二同志在这次错误肃反中应该负最重要的责任。但他们在长期中不仅不愿意承认自己错误,反而颠倒是非,互相订立所谓“统一战线”,掩盖真实情况,千方百计,企图欺瞒中央,×××(郭洪涛)同志自己也承认他在7年之间欺骗了党10次之多。他们在1935年中央解决陕北“肃反”问题之后,仍然继续那一贯的错误思想与行为。×××(朱理治)同志当中央到达下寺湾制止了“肃反”、禁止再行逮捕时,而他还曾密令保卫局要拘捕4个同志,以后他在河南代理华中局书记时,继续执行了打击干部抬高自己的错误政策,近来任陕甘银行行长时期,又向政府和党闹独立牲。×××(郭洪涛)同志在1936、1937年任陕北省委和边区党委书记时,对廿六军及陕甘边干部采取了宗派主义的压制政策,以后当他任山东分局书记时,对本地干部又采取了宗派主义的打击政策,这种不正确的干部政策的结果,也促成了湖西肃反的错误,后来回到延安时,继续在干部中破坏××(高岗)同志的威信,挑拨离间,造谣中伤,企图造成干部相互间、地方与中央间、及中央内部的不团结。

在这次陕甘宁党的高干会议上,×××(朱理治)、×××(郭洪涛)在到会高级干部严正批评揭发下,虽然在头上一般的承认了应负错误肃反的主要责任,但对于自己错误之揭发仍然不是诚恳和坦白的,他们这种隐瞒事实和互相推诿责任的态度,证明至今尚无彻底改正自己错误的决心。中央在重新审查陕北“肃反”问题后,特作如下决定:

一、×××(朱理治)、×××(郭洪涛)二同志本应开除党籍,估计[考虑]他们曾为党作过一些工作,本着中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予以最后严重警告之处分,撤销×××(朱理治)同志陕甘宁边区银行行长之职务,撤销×××(郭洪涛)同志山东分局书记的职务,并限定×(朱)、×(郭)二同志在3年以内不能担负重要的党的工作。由中央组织部与西北局继续搜集材料,如果发现他们继续对党欺骗,而不认识改正他们的错误,党就必须重新讨论他们的党籍问题。

二、因为×××(朱理治)、×××(郭洪涛)二同志是当时“肃反”的坚决赞助[成]者和执行者,而他们在高干会上对自己错误之承认也还是不坦白不诚恳的。现在中央认为中央(当时称西北中央局)党务委员会1935年11月30日的决议。对于×××(朱理治)、×××(郭洪涛)二同志的处分(给×××(朱理治)同志以最后警告,给×××(郭洪涛)同志以严重警告)仍然是有效的。同时也应当指出:×××同志在这次错误肃反中,也应负一些责任。

三、中央认为在1935年及以前陕北党内两条路线的斗争中,刘志丹、××(高岗)等同志所坚持的政治路线和立场是正确的,而×××(朱理治)与×××(郭洪涛)所执行的路线是错误的左倾机会主义的路线,因此中央及党务委员会1935年11月间的决议除对×(朱)、×(郭)处分仍保留有效外,应当取消,如党务委员会决议中对于陕甘边和红廿六军领导者所执行的路线之估计;对陕北“肃反”之估计;和对刘志丹、××(高岗)、张秀山等被诬害的同志之估计,说:“陕甘边区南区及廿六军部队中有些负责任的同志犯了右倾取消主义及对反革命派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的错误,以致反革命得以进行有计划的活动”。又说:“当时在地方党内及红色部队中进行严厉的肃反工作,是必要的”。又说:“把许多只犯错误而没有犯罪实据的同志逮捕起来”。这些估计现在证明都是错误的,应当指出:那时中央及党务委员会对于这次错误肃反的整个过程缺乏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客观的分析,以致未能发现×(朱)、×(郭)二同志的恶劣品质,以及这种品质对于这一错误肃反所造成的影响,是一种缺憾。尤其应当指出:当时中央党务委员会之所以作出这个错误的决定,其基本原因是在于那时中央还没有作出“遵义会议以前一个时期内在中国党内占据统治地位的政治路线是错误的”这一决定的原故。×××(朱理治)、×××(郭洪涛)在陕北所执行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正是这一错误路线在陕北的具体化,而其所造成的错误肃反则是这一路线的登峰造极的结果。

刘志丹、××(高岗)等同志在1934—1935年间陕北党内两条路线斗争时,在×××(朱理治)、×××(郭洪涛)两同志的高压和打击之下,依然坚持了自己的正确路线,并且当遭受了诬害和逮捕,以及后来一个时期,当陕北“肃反”问题未彻底弄清楚时,他们一贯的[地]把握了应有的布尔什维克的立场和态度,这是值得我党同志学习和效法的。

四、委托西北中央局负责向过去在错误肃反中被冤屈的同志解释×××(朱理治)、×××(郭洪涛)所主持的“肃反”的错误,并审查和恢复在“肃反”中死难同志的党籍,且妥善慰问和安置其家属。

中央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此决定陕甘宁地方发到县委为止,军队发到团为止。原件存军事科学院,收录时因为历史原因作了一些技术处理,现恢复部分隐藏人名,以求还原文件本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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